森林法针对森林营地建设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于 2020-02-24 12:37:52

按照2019年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可见,林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可用于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可建培养种子苗木设施。

森林法还规定,“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可见,就地取材,如竹子、采石、采砂、采土是可行的。

按照《森林法》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可见,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包括竹林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