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发布于 2020-03-19 23:29:22

一、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限制
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向劳动者发放的供暖费、职工困难补助、救济金、抚恤金、安家费、探亲假路费、过节费等福利,不属于工资性质的收入,不应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二、加班工资不能随意降低
1.如果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已经做出明确约定,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约定计算加班工资。
2.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应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上工资项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个工资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中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3.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商协议。
4.如果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协议)、劳动合同军没有约定工资数额以及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加班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