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挂靠行为无效后,已发生的款项如何处理?

发布于 2019-06-16 06:30:01

<p>尊敬的律师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专业解答!请问挂靠被认定无效后,已发生的款项如何处理?谢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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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律师疑难解困研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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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挂靠协议(实际上涉及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因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后,按合同法规定,对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非法利益应予没收。

然而,虽然挂靠合同无效,但对于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工程价款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应区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予支持,二是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这两条规定实际上淡化了合同的效力,即不以合同是否有效为依据,而是以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为依据,验收合格的就予以支持,验收不合格的就不予以支持。
虽然这两条规定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但其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也应当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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