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正当防卫行为?

发布于 2019-07-20 16:20:14

请问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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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私人律师
司律@私人律师 认证专家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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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与甲因互抢摊位发生争执。乙愤怒中操起菜刀猛砍甲,甲慌乱中拿起扁担挥舞抵挡,凑巧击中乙小腿致其摔倒在地,因担心乙起身继续攻击自己,赶紧上前拿起扁担连续击打乙头部,致其重伤。后查明,乙倒地后已昏迷。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吗?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正当防卫,必备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要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4、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5、主观条件: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

认定正当防卫时主要的争议点就在第2个时机条件 也就是只有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才可能减少或者避免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才具有正当性。
此时要引入一个专业性术语,即“一体化的防卫行为”。何为“一体化防卫行为”呢,就该则案件来讲,即使甲与乙发生争吵,双方皆存在过错、但乙持菜刀猛砍甲,属于正在发生的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甲基于防卫意思而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虽然乙倒地后昏迷,但此时甲并不能意识到其已经昏迷,为保护自己的生命、避免乙继续攻击自己,“持扁担继续击打乙头部的行为”与“先前的防卫行为”具有不可分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此时甲将乙打成重伤,但甲针对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成立正当防卫。

同理“昆山龙哥案”也是如此,刘某先前拿刀砍击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此种情形下于某反击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后在刘某往车里跑的过程中于某继续反砍的行为,基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我们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因此此时于某并不能理智的判定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在自己生命受威胁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法律也不能苛求其停下来判断是否还有危险的存在然后再去反击,故综合来看于某的整个行为均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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