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屋买后仍在他人名下被法院查封,能解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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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案例分析:本案丰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4种法定情形:第一、2011年4月15日,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第二、2011年4月份,已合法占有该房产;第三、2011年4月15日,已支付全部房款470000元;第四,非丰某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丰某自占有该房产以来,多次催促靳某交付房产证明、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但均被推拖不办,靳某偷偷地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于2016年7月27日,与他人签订《借款抵押协议》,并到县H公证处进行公证,致使丰某无法办理过户登记。2018年5月份,房产抵押解除后,丰某随于2018年6月4日开始办理过户登记,后因法院于2018年6月7日查封该房产而搁置。后丰某提出保全异议而被法院裁定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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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案例分析:本案丰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4种法定情形:第一、2011年4月15日,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第二、2011年4月份,已合法占有该房产;第三、2011年4月15日,已支付全部房款470000元;第四,非丰某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丰某自占有该房产以来,多次催促靳某交付房产证明、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但均被推拖不办,靳某偷偷地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于2016年7月27日,与他人签订《借款抵押协议》,并到县H公证处进行公证,致使丰某无法办理过户登记。2018年5月份,房产抵押解除后,丰某随于2018年6月4日开始办理过户登记,后因法院于2018年6月7日查封该房产而搁置。
后丰某提出保全异议而被法院裁定解除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