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内地司法文书在香港如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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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内地与香港签署的安排,内地司法文书向住所地在香港的当事人送达,可以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委托香港高等法院送达。
香港法院文件在内地的送达所需要的中文文本与副本要求同样适用于内地司法文书在香港的送达,并且文书送达根据香港法律进行。 香港法院须在收到委托书后两个月内处理文书送达事宜,但对文书的内容或后果不负法律责任。文书送达免费。 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相互送达并非内地司法文书在香港送达的唯一途径。为了应对内地不断增加的涉港澳诉讼,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确认向住所地在香港的当事人送达的方式: 1.向在内地的香港代表送达:香港当事人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有权在内地代为接收司法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人或该实体送达; 2.按照《内地与香港安排》送达:除上述规定外,委托方人民法院自递交委托书后满三个月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的,视为未送达; 3.邮寄送达:委托方人民法院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视为未送达; 4.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 5.公告送达:只有在上述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并不局限于只采取一种送达方式,而可以同时采取多种送达方式。最先实现送达的日期应视为送达日期。 此外,即使人民法院未能收到送达成功的证明文件,但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已收到所送达文书的(如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或者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则视为送达。 实践中,根据《最高院规定》列举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比单纯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进行送达更有效、更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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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内地与香港签署的安排,内地司法文书向住所地在香港的当事人送达,可以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委托香港高等法院送达。
香港法院文件在内地的送达所需要的中文文本与副本要求同样适用于内地司法文书在香港的送达,并且文书送达根据香港法律进行。
香港法院须在收到委托书后两个月内处理文书送达事宜,但对文书的内容或后果不负法律责任。文书送达免费。
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相互送达并非内地司法文书在香港送达的唯一途径。为了应对内地不断增加的涉港澳诉讼,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确认向住所地在香港的当事人送达的方式:
1.向在内地的香港代表送达:香港当事人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有权在内地代为接收司法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人或该实体送达;
2.按照《内地与香港安排》送达:除上述规定外,委托方人民法院自递交委托书后满三个月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的,视为未送达;
3.邮寄送达:委托方人民法院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视为未送达;
4.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
5.公告送达:只有在上述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并不局限于只采取一种送达方式,而可以同时采取多种送达方式。最先实现送达的日期应视为送达日期。
此外,即使人民法院未能收到送达成功的证明文件,但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已收到所送达文书的(如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或者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则视为送达。 实践中,根据《最高院规定》列举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比单纯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进行送达更有效、更受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