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董事会设置一票否决权合法吗?有什么依据?如何限制其合理范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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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决议,要经过个别指定董事的同意或一致同意方可通过。我认为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的设置有其合理性,但注意不能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一、法理基础 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得以存在的法律基础在于《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表示,法律授予有限责任公司自由约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的权利。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会议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这表明,《公司法》并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自行决定董事会表决程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有效决议,必须经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且实行一人一票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给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高度自治权。而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东数量没有限制的开放型公司,基于公司管理的和维护多数人利益的需要,其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必须法定,股东没有设置一票否决权的权利。
二、权力范围 另外,公司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的行使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限。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除却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十项法定职权。这表明,即使公司董事会设置了一票否决权,董事会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不能与股东会、经理的职权混淆,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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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决议,要经过个别指定董事的同意或一致同意方可通过。我认为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的设置有其合理性,但注意不能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一、法理基础
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得以存在的法律基础在于《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表示,法律授予有限责任公司自由约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的权利。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会议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这表明,《公司法》并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自行决定董事会表决程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有效决议,必须经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且实行一人一票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给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高度自治权。而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东数量没有限制的开放型公司,基于公司管理的和维护多数人利益的需要,其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必须法定,股东没有设置一票否决权的权利。
二、权力范围
另外,公司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的行使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限。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除却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十项法定职权。这表明,即使公司董事会设置了一票否决权,董事会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不能与股东会、经理的职权混淆,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