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是否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作为其成立要件?

发布于 2019-07-07 09:13:41

<p>请问以物抵债协议是否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作为其成立要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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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私人律师
司律@私人律师 认证专家 20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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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条确立了以诺成合同为原则、以实践合同为例外的合同成立规则。
就以物抵债协议而言,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代物清偿制度,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又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其系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2017)最高法民申128号判决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如果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作为成立要件,该以物抵债协议应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就以物抵债达成合意,该协议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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