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一定条件下支付剩余价款的约定是履行条件还是履行期限?

发布于 2019-07-07 10:23:51

<p>请问有关一定条件下支付剩余价款的约定是履行条件还是履行期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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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私人律师
司律@私人律师 认证专家 20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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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已经存在的确须履行的债务,约定当未来的某一不确定事实发生时履行, 此类约定形式上看是有关履行条件的约定,但就其本质而言则是有关履行期限的约定,只不过约定是不确定的履行期限。

如何在诉讼中将不确定的履行期限确定下来,是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的必然要求。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商业人士的合理预期为标准确定合理的期限,该合理的期限就是履行期限。合理期限经过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请求履行。

另一方面,鉴于不确定履行期限在期限的不确定性上近于条件,故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5条有关条件拟制成就的规定,在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该不确定事实发生或该不确定事实确定不发生时, 视为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1号判决书裁判要旨:双方关于“补偿款的最迟给付期限为楼盘开盘销售后2个月内”的约定,属于履行期限的约定,该期限非固定或确定的期限,解释该期限时,应以通常的商业人士的合理预期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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