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规定的?

发布于 2019-07-08 16:48:25

<p>请问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期限如何规定的?</p>

查看更多

被浏览
977
1 个回答
司律@私人律师
司律@私人律师 认证专家 2019-07-08
湾区律师事务所——私人律师团队!决策法务参谋!案情研判策划!疑难攻关协调!调处调解监管!

【一般一个半月起跳,如果改变管辖则重新计算】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有的检察院恶意利用“改变管辖”,将案子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多次改变,每改变一次,期限就重新计算一次。

【补充侦查一个月,可以补侦两次,每次补侦后检察院又获得一个半月】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分享
好友

手机
浏览

扫码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