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能否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发布于 2019-07-10 23:41:26

律师您好,请问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能否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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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律师疑难解困研判室邹律师
经济案件企业顾问,法学研究生学历,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办案细心,责任心强,高效务实,笃守信誉,为客户谋求合法利益最大化。

判断执行异议是否成立,我国采用较高的、外观化的证明标准。而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案外人基于执行债权形成前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能够阻却对讼争房产的执行。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标准低于执行异议的证明标准

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因此,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严格的外观主义裁判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才能够成立。然而,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异议人请求权主张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后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二、夫妻一方基于《离婚协议》约定主张排除执行的,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房屋产权虽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1)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基于其他原因只登记在一方名下;(2)《离婚协议》生效在先,而且(3)对房屋一直处于实际占有并使用的状态。最高法院阐述了该请求权在成立时间、内容及性质上优先于申请人的债权请求权,并能够阻却对诉争房产的执行。

三、此外,关于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认定,只要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权利基础的形成时间早于申请执行人获得金钱债权的时间,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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