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避免商标被以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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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的撤销简称"撤三"。被提撤销的人要举证,撤销申请人要质证,(评审及诉讼阶段)所以,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很重要。
一、商品证据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服务证据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2、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3、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4、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不视为使用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仅作为赠品使用;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4、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5、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二、待补强证据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书面证言;
2、实物与复制品;
3、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三、正当理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破产清算;
3、政府政策性限制;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①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②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③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④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离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⑤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⑥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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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的撤销简称"撤三"。被提撤销的人要举证,撤销申请人要质证,(评审及诉讼阶段)所以,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很重要。
一、商品证据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服务证据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2、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3、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4、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不视为使用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仅作为赠品使用;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4、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5、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二、待补强证据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书面证言;
2、实物与复制品;
3、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三、正当理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破产清算;
3、政府政策性限制;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①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②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③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④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离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⑤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⑥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