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员工离职或退休必须退股的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于 2019-07-18 08:46:32

请问公司章程规定员工离职或退休必须退股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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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私人律师
司律@私人律师 认证专家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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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东财产权两者一直都是相互制约的,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是十分关键的,因此为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和尊重公司自治,章程中关于“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的条款一般情况下应认定有效。强制转让离职股东的“股权”,并非剥夺其股权,公平与否关键在于合理的价格,而以公平合理的价格给异议股东退出路径本身是既符合公司发展又有利于异议股东利益的较好的选择。但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是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侵犯了股东合法权利,则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总之,司法介入公司章程,应立足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既要保护小股东利益,又要防止对公司内部治理的过分干预。

公司章程可以通过股东合意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

股权其内含的财产权,受物权法保护。股东享有对股权中的财产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意味着公司章程对离职股东身份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只要转让股权的价格公平合理,谈不上对股东财产权的剥夺,更多的是强制剥夺股东资格和财产处分的自由,而这属于股权的整体处分自由。

那么,股份权的整体处分权是否具有固有股东权的性质,而不容公司章程剥夺呢?这首先需要对固有股东权加以正确认识。固有股东权是股东权中固有的、不可因公司主体的合意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加以改变的权利。包括以下两种权利:关系到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实现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利和涉他性权利。一般而言,民事主体对其所拥有的民事权利具有处分权,但是公司法律关系的涉他性、公司治理结构所应当具备的最低限度的同质性、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支撑,使得有关股东权在某种意义上发生异化,演化为不可抛弃、更不能以资本多数决原则予以剥夺的权利。

股份权的整体处分权,是股东权中重要的、关键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的放弃与自愿受限制并不影响公司外部当事人、其他股东的权利,也不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同质性,因而,不属于固有股东权范畴。公司章程可以通过股东合意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

事实上,章程条款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在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发展有其积极意义:将股东资本出资与人力劳动紧密相连,对雇员股东具有激励作用,有助于增强公司的人合性和凝聚力。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法律的特殊规定,如特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份。这类公司多数是人力资本在公司运营中起核心作用的公司,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具有很强的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特征。对于此类公司,法律往往对股东身份进行特殊规定。

例如,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规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必须在其持有股份的事务所执业,即作为职工工作并据此获取劳动报酬。法律对特定种类公司股东的身份要求,可能使股东持有并转让股份的权利受到限制,股东一旦离开,必须转让其股权。作此规定,旨在将从业者的执业操守与风险承担能力绑定,降低执业者的从业道德风险,亦是同一旨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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