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屋买卖“阳合同”中虚低的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有效吗?
查看更多
房屋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而签订“阴阳合同”,并以价格虚低的“阳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损害了国家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阳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条款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阴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
案号:(2012)海民初字第219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3辑(2013.1)
分享 好友
手机 浏览
回到 顶部
房屋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而签订“阴阳合同”,并以价格虚低的“阳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损害了国家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阳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条款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阴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
案号:(2012)海民初字第219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3辑(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