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能否将自身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发布于 2020-02-27 14:37:55

有限公司股东会能否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自己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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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7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职权范围,就独立的民商事主体而言,其对外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权利,与职权无关。但对于其中如公司等团体性主体而言,其行为是由各个机构分工完成,这就是私法领域的职权。股东会的职权是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就公司内部重大事务的处理所具有的权限。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职权这一私法意义上的职权,其行使主体股东会可以将该权授权董事会行使。从股东的角度而言,其投资的目的是为获得收益,其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股东会决议将自身的部分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应视为是股东在权衡了自身利益之后的意思的集合,因此,此举并不必然会损害股东利益,也不违反法律。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通过充分商讨,将属于股东会决策权中的部分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予以限制或禁止。股东会职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具有法定的排他性,该集团公司股东会将其授权董事会行使,不违背股东会职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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