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查看更多
原劳动部《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问题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 经济补偿的计算”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仍适用当时规定。
分享 好友
手机 浏览
回到 顶部
原劳动部《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问题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 经济补偿的计算”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仍适用当时规定。